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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结婚购房款发生争执,男方向女方提出分手,给付的彩礼能否返还?返还多少?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和被告秦某于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2022年,原、被告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订婚后,双方一起在外地同居生活至2023年1月底,后双方因结婚购房款发生争执而分手,未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交往中,原告给被告购买手机一部、电脑一台,原告先后向被告银行卡转账100000元、42770.82元,共计142770.82元。原告主张系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被告主张该笔钱系原、被告平时所花开销。对此,原告提交了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原、被告均提交同居生活期间多份交易明细,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消费。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订婚”,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婚约关系。
关于彩礼的认定,原告为缔结婚姻给付被告88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关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给被告的两笔转款,其中的100000元,根据转款的时间、方式、数额、转款人和收款人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应当可以认定系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的彩礼;另42770.82元,根据转款的时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数额不太大且有零头的特点,被告辩称是原告给付的共同生活期间消费支出较为可信,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系彩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系彩礼款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各种情节和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彩礼款6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解除婚约后存在财产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给付被告大宗彩礼款18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考虑到本案原、被告从2022年3月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至2023年1月底双方分居,两人已共同生活半年以上将近一年时间,同时,二人为共同生活有多次相互转账,双方财产出现混同,被告为共同生活有消费支出,且原告举证未能证明系被告一方的原因和过错造成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原告所诉手机、电脑、恋爱期间转款5500元等应为原告为增进感情所作出的赠与行为,赠与关系成立后,被告不负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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