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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认为只是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收款,躺着就能获取“好处费” ,而实则这样的“好事” 已然让自己踏进犯罪的深渊!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线”使用其银行卡系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自己及其妻子名下银行卡账户给“上线”使用,后按照其指示帮助转账,银行卡转不出来资金后,开始以承诺给好处费等方式,将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4个,提供给“上线”频繁接收、转账、提现转移大额不明资金。柴某某指使贾某某等银行账号户主将银行账户接收资金转入“上线”指定账户,转不出来资金后,其陪同或指使银行账户户主到银行取现,并将取现资金转账到“上线”指定账户。柴某某共提供14个银行账户,共计流入不明资金257381.25元,实际获取非法利益4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提供自己3张银行卡交给柴某某使用,在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到账后,按照柴某某提供支付宝账号转移资金,在支付宝反馈对方账户存在风险转不出资金后,贾某某按照柴某某指使,持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与柴某某一起到银行取现,并将取现资金转入柴某某指定账户。取现当日,贾某某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遂介绍关某某(另案处理)提供6张银行卡给柴某某用于帮助转移资金。贾某某及关某某提供给柴某某9个账户共计接收大额不明资金136517.83元,贾某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2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柴某某、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均系自首,且退出违法所得,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卡商”纠集卡主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电诈关联案件。被告人为牟取高额“手续费”铤而走险,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着网络普及,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资金通过层层银行转账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区。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信息,切勿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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