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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年轻人“线上”吵架不过瘾,直接升级成“线下”约架,结果闹大了......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你发的朋友圈啥意思?!”
“你管我啥意思!我想发啥就发啥!”
......
2021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在朋友家一块饮酒,在喝酒过程中,因董某某发表的朋友圈内容引起被害人高某某的不满,被害人随即与被告人董某某视频通话,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吵。随后,董某某伙同他人驾车到武陟县某村,对高某某实施殴打,致高某某头部、背部、腿部多处受伤。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决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打架斗殴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不仅会伤害对方,也可能危及自己,且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群众遇事切莫冲动,打架“成本”高,动手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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