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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武陟县法院民二庭,原告闫某兴高采烈地将一面大红锦旗送到庭长田敏和法官助理张翠芳手中,嘴里不停地夸赞法官办案水平高,公正廉洁。
原告闫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0元,第三人主张确认其为本案诉争80000元债权的债权人。该院审理查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分别与马某甲、马某乙(买受人,马某甲是被告的丈夫,马某乙是被告的儿子)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于2014年11月25日以现金的形式支付首付款89632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出具《借款单》一张,载明借款原因为购某小区1号楼首付款欠款,金额为捌万元整,出借人为闫某,借款人为杨某。《借款单》载明欠付首付款8万元,《财税审计鉴证报告》显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收款包括马某乙的40000元,除本案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原告认可其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某甲、马某乙没有其他经济纠纷。因此,该院认为被告应归还第三人40000元,剩余的40000元应认定为被告欠原告的借款。
武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闫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归还第三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40000元。第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闫某认为武陟法院法官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清正廉洁,且办案水平高,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