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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
定作包装机出现问题,介绍人、业务员、销售部各执一词,法律责任究竟如何确定?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原告冯某某欲购买全自动包装机,经被告郭某某联系被告邹某某定作,冯某某向郭某某发送包装货物尺寸。5月19日,被告某销售部(供方)与冯某某(需方)签订合同,交易的是某型号自动包装机,双方商定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明确验收、结算方式等。5月24日,冯某某转5万元至指定账户,郭某某扣1万元后,转4万元给邹某某。5月27日,邹某某给冯某某发包装现场视频后,冯某某通过指定账户转给邹某某4.5万元。6月2日,在安装调试机器时,双方起了纠纷,冯某某称机器型号不符,要求退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冯某某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货款95000元或赔偿损失。
郭某某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非买卖方,不应担责。
邹某某表示,自己是业务员,相关工作受销售部委托,行为责任由销售部承担。
某销售部认为,原告未提出质量异议,超合理期限和保修期限,应视为产品合格。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定作自动包装机的款项是由指定的账户付款,冯某某系自动包装机的定作方。邹某某系某销售部的员工,其履行的销售包装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该销售部承担。冯某某与某销售部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销售部提供的自动包装机外观标牌存在瑕疵,结合双方合同履行及交付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销售部返还原告冯某某10000元。
判决作出后,冯某某以及某销售部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销售部按照冯某某要求交付了定制款的自动包装机,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在交付前向冯某某发送了定制包装机生产包装样品的视频,冯某某也依约通过郭某某向某销售部支付了货款。根据本案证据,冯某某以自动包装机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正常使用为由主张退还货款,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邹某某系某销售部的员工,其履行的销售包装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该销售部承担。冯某某要求邹某某承担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郭某某作为定作自动包装机的介绍人,非本案合同中的相对方,冯某某主张郭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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