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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法院微课堂】儿子要求孙子女共同赡养老人,法院会支持么?

转载 绑定手机2024/07/23 08:59:0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武陟法院 14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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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俩因不尽赡养义务,被母亲告上法庭,其中二儿子却要求孙子女共同尽赡养义务,法院会支持么?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其丈夫赵某某(已去世)共生育有四个子女,长子系聋哑人,已走失。现原告因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且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就如何赡养老人,与次子赵某甲、三子赵某乙产生争议,原告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另查明,长子育有一子一女,由原告与其丈夫扶养长大,现均已成年。

次子辩称,老人所有养活的孩子们都应该给老人养老,老人的闺女赵某丙和长子的闺女、儿子都应该赡养老人。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年老且体弱多病,二被告和案外人赵某丙作为原告的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二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赡养老人,考虑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几乎已不能自理,不宜频繁更换居住环境,故二被告和赵某丙应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按照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一递一月轮流到原告现居所赡养原告。

对于被告赵某甲主张由原告抚养长大的孙子女也需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对孙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但原告的其他子女均有赡养能力,能够承担赡养义务,不存在子女无力赡养的问题,故不能要求孙子女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故被告赵某甲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自本判生效当月起与案外人赵某丙轮流到原告现居所赡养原告,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并各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的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在此案中,原告的其他子女均有赡养能力,能够承担赡养义务,故孙子女无需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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