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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涉企业执行异议案件中,巧妙引入执行和解程序,成功促成一件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也主动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原告焦作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武陟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义乌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9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网络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食品公司向武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线上线下全方位查控,网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食品公司以申请追加网络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承办法官郭满红立即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向执行干警了解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听取双方意见,同时重点对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思想工作,告知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对他个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势必会对他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希望他能够积极履行。后法院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但网络公司经法院通知后并未出席听证会。
为了实质性化解案件,在召开听证会当日,法官依然坚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考虑到网络公司远在义乌市,法官专门建立微信群,从情理和法理角度做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释法明理,经过几番“线上”沟通,网络公司表示愿意履行,只是目前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法官又针对款项履行方式征求了食品公司的意见,从中协调,食品公司同意宽限履行期限。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食品公司同意本案以20000元为执行标的,由网络公司分期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当日,网络公司自觉履行了首期款项。之后食品公司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双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形成共赢局面,更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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