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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微课堂】一男子在公路上追逐、别车、逆行,最终酿成悲剧!武陟法院判了

转载 绑定手机2024/05/14 10:30: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武陟法院 10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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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但一男子却将安全驾驶抛之脑后,与他人在公路上追逐、别车、逆行,最终酿成悲剧。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赵某发生纠纷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离开,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后面追赶。在行驶过程中,郭某某与赵某超速行驶,有追逐、别车、逆行、压实线变道等交通违法情形,在赵某超车欲拦停郭某某车辆的过程中,郭某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认定,郭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主动至武陟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补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在公路上“斗气”开车,不仅威胁到他人和自身生命安全,还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最终引发悲剧发生。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时刻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牢记心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控制好自身情绪,以免发生事故,害人害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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