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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董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行驶到武陟县迎宾大道与沁河路交叉口时,见红绿灯变红,却仍不减速停车,与正常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上的李某与刘某受伤,两车受损。
当事人董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董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与刘某无责任。
武陟交警提示:遵守交通信号灯,既是保护他人安全,也是保护自己安全,生命只有一次,别让家人伤心。